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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提高我县利用外资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管理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地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是指大方县内外的国内投资者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外投资者(含法人和自然人);所指的外资是指包括县内外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

二.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以下项目:

1,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投资兴办高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出口创汇和环保项目的生产型企业以及其他组装,来样来料加工型企业;

3,投资兴办绿色产业,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兴办种养殖业;

4,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餐饮娱乐,服务,商贸等社会公共事业和第三产业;

5,投资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6,投资者采用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重组改造.

三.土地优惠政策:

1,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投资者优惠出让,出让土地年限为:房地产用地70年,工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用地60年,商业,旅游业,娱乐业用地50年.

2,地价:地区4万元/亩;乡(镇)3万元/亩;乡(镇)以下2.5万元/亩;荒山,荒地十年内免费.

3,在非公有制经济开发小区内使用闲置厂房的,从投产之日起,无偿提供使用3年.

4,每年实际上缴地方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地价款由县政府在三年内分期返还投资者.

5,属于县内国有或者其他所制的生产型企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县外投资者参投兴办企业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保留划拔方式.

6,投资者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交通项目,从批准之日起,其使用土地只交征地费或者租赁金.

7,县内投资者依法申请使用国有,集体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保护建设,可用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征出让金,使用权50年不变,使用权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8,投资商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达10年以上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返还三年的企业所得税.

2,投资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开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者采取购买,兼并,控股等形式参与县内国有企业改制的,从投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两年内按50%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者国家亟需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可减征或者免征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得税的优惠同第一条.

5,投资兴办交通,市场,旅游,城镇公用设施等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地税征收后由县财政全额下拔扶持,第三至五年地税征收后由县财政返还50%.

6,投资利用"四荒"实施开发性项目,从受益三年起,三年内农业税由县财政全额下拔扶持,第四到五年下拔50%扶持.

7,投资开办劳动密集型产业且投资规模达100万元以上的,吸纳县内劳动力100人以上的,县财政在三年内将其上缴的地税部份下拔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投资者兴办的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9,对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国内单向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带动面较大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一厂一议,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

五.其他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我县入户兴办企业的手续费用和各种行政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行政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2,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后,其业主及配偶,子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在我县申办常住户口手续(只收工本费),并与我县居民在入托,入学,入伍,就业,评骋职称,评先评模等方面同等待遇.

3,投资者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用水,用电及通讯等方面要给予提供优惠,按国家规定的下限计价,并且不得收取水,电增容费.

六.建立完善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1,成立大方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招商引资政策的督查落实.

2,成立大方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领导小组及其投诉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接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调查,处理等.

3,建立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深度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标准.

4,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由县政府明确一名副县长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七.奖励办法

1,引进捐赠,赞助等无偿资金,且实际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按引资的5%奖励.

2,引进无息或者低息贷款,且实际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按银行利率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奖励差额部分.

3,以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形式引进资金,按照到位资的2%给予奖励,兴办非生产性企业(商业贸易项目除外),按到位资金的1%奖励.

4,外来客商来我县投资开发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其在年度内上交县财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的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内的奖励3%,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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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 - 基本概况大方冬暖夏凉,气候宜人。全县境内海拔720米—2325米,年平均气温11.8℃,无霜期257天,年平均降雨量1150.4毫米,年日照时数1335.5小时。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全县有天然林158万亩,森林覆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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